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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通网 2020-07-22 450 10

国度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征求 《国度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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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科学基金制,加速建设理念先进、制度规范、高效公正的新期间科学基金治理体系,我委在遍及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国度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然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ijintiaoli@nsf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

附件:国度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国度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20年7月22日

国度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度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度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造就科学技能人才,增强源头创新能力,实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能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度设立国度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能进步法》划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 国度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中央财政将国度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列入预算。

国度勉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度自然科学基金捐资,勉励地方政府、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投入资金开展联合资助。

第四条 国度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科学前沿探索与国度需求导向相联合,遵照公然、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互助、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目标。

第五条 确定国度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实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同等竞争、偕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坚持勉励探索、突出原创,聚焦前沿、独辟蹊径,需求牵引、突破瓶颈,共性导向、交织融通的资助导向。

第六条 国度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国度自然科学基金,依据本条例制定国度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与管理规章制度,卖力国度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计划、项目设置和评审、立项、监视等组织实行事情。

国务院科学技能主管部门对国度自然科学基金事情依法举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监视评估。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度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政举行管理和监视。审计构造依法对国度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举行审计监视。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能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能发展状态,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划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度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造就青年科学技能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应当遍及听取国度科技咨询机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度构造、企业的意见。制定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举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元。国度另有划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元名称。

第九条 依托单元在基金资助管理事情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科研诚信建设、科研伦理规范等与基金资助管理事情相顺应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度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三)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卖力人所提交质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合规性和正当性;

(四)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行的条件,保障项目卖力人和参与者实行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五)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行,管理和监视基金资助资金的使用;

(六)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行和资金的使用举行监视、查抄;

(七)掩护基金资助项目研究结果知识产权,支持研究结果开放获取,促进结果共享和转化;

(八)对违反科研诚信要求和科研伦理规范的举动举行观察处置惩罚;

(九)基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事情。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元的基金资助管理事情举行引导、监视。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依托单元的科学技能职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度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负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履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能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能职务(职称)的科学技能职员推荐。

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能职员具备前款划定的条件、无事情单元或者所在单元不是依托单元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元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元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划定申请国度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元应当将其视为本单元科学技能职员,依照本条例划定实行有用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卖力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国度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划定限期内通过依托单元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度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实申请人切合本条例第十条划定条件的质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切合该要求的证实质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得到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质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质料的真实性卖力。

申请人及其依托单元应当提交科研诚信答应书。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质料的开端审查。切合本条例划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元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元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来由:

(一)申请人不切合本条例划定条件的;

(二)申请质料不切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凌驾基金管理机构划定的数目的。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偕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举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详细措施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偕行专家库中选择3名以上专家举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举行集会评审。对因国度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举行通讯评审或者集会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摆设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神评审的,应当实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划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举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根据国度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导向,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举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思量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履历、基金资助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得到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行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须要性。

集会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到场集会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举行集会评审。本条例第十四条划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织学科创新等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基金管理机构另行制定非通例评审机制。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划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差别的学术观点为由否认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实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元,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元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资金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实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元,并说明来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平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差别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来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切合本条例划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切合本条例划定的,打消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举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元。

第十九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的开端审查和评审事情中,基金管理机构事情职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事情职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嫡支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与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元。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相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现真相况予以思量。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事情职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度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事情。

基金管理机构事情职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依法负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未公然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基金管理机构事情职员和评审专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答应书。

第四章 资助与实行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元和项目卖力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依托单元和项目卖力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举行调解外,不得对其他内容举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度有关划定,管理基金资助项目拨款。

项目卖力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基金资助资金,依托单元应当对项目卖力人使用基金资助资金的情况举行监视,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时审批项目预算调解事项。项目卖力人、依托单元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调用基金资助资金。基金资助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详细措施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卖力人应当根据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事情,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行情况的原始记载,通过依托单元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陈诉。

依托单元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陈诉,检察基金资助项目实行情况的原始记载,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陈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陈诉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陈诉举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行中,依托单元不得私自变更项目卖力人。

项目卖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元应当实时提出变更项目卖力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行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行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元科学技能职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事情的;

(三)其他客观缘故原由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行的。

项目卖力人调入另一依托单元事情的,经所在依托单元与原依托单元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元提出变更依托单元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卖力人所卖力的基金资助项目实行的决定。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另有划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行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解的,项目卖力人应当实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元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卖力人应当通过依托单元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陈诉;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结果陈诉。

依托单元应当对结题陈诉举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元审核结题陈诉,应当检察基金资助项目实行情况的原始记载。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实时审查结题陈诉。对不切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置惩罚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元和项目卖力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度科学技能陈诉制度的要求,将结题陈诉、研究结果陈诉和基金资助项目择要予以公布,促进基金资助项目结果的流传与共享。

第二十八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结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度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 监视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行情况、依托单元履行职责情况举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检察基金资助项目实行情况的原始记载和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载并公布。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卖力人的信誉体系和依托单元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卖力任、讲信誉、计孝敬的要求,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举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书誉体系。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管帐年度竣事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资金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划定举动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事情举行评估,公布评估陈诉,并将评估陈诉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事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举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人发明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事情职员、评审专家、依托单元及其卖力基金资助项目管理事情的职员、申请人或者项目卖力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划定举动的,可以检举或者控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接洽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划定对外公然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度有关保密划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质料的,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得到申请质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取消其当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的国度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打消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1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度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提升专业技能职务(职称);情节特别严重的,7年以上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度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提升专业技能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卖力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举动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资金,并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打消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1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度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私自变更研究偏向或者降低申报指标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划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陈诉、结题陈诉或者研究结果陈诉的;

(三)提交弄虚作假的陈诉、原始记载或者相干质料的;

(四)侵占、调用基金资助资金的。

项目卖力人、参与者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举动,情节严重的,1至7年不得提升专业技能职务(职称)。

项目卖力人、参与者在基金资助项目结果发表及相干活动中有下列举动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通报品评,打消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资金,1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度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聘为评审专家,不得提升专业技能职务(职称);情节特别严重的,7年以上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度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聘为评审专家,不得提升专业技能职务(职称):

(一)结果发表署名或者标注不实的;

(二)结果发表有抄袭、抄袭、篡改等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举动的;

(三)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得到研究结果的;

(四)违反科研伦理规范、损害社会大众利益、危害人体康健的。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通报品评,核减间接用度;情节特别严重的,停息拨付或者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资金,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元: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卖力人提交的质料或者陈诉的真实性举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划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陈诉、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陈诉、结题陈诉和研究结果陈诉的;

(四)放纵、容隐申请人、项目卖力人弄虚作假的;

(五)私自变更项目卖力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视、查抄基金资助项目实行的;

(七)截留、调用、迟延拨付基金资助资金的,或者拒不按划定上缴应当收回的结余资金的;

(八)以弄虚作假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违反保密划定或者管理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者丧失的;

(十)违反科研伦理规范、损害社会大众利益、危害人体康健的。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举动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通报品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划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划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然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事情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事情职员有下列举动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划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然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事情的;

(四)利用事情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管理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者丧失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举动之一,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调用基金资助资金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事情职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划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卖力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度构造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卖力人、参与者、依托单元及其卖力基金资助项目管理事情的职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事情职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严重侵犯小我私人隐私的;

(六)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

(七)泄露国度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卖力人、参与者因前款划定的举动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度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 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例划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例的划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事情中,涉及项目组织实行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情况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的,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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