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遇强拆后又达成了征收协议,能否再主张确认先前的强拆行为违法? 导读:在征地拆迁领域,政府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过程中,更多的是出于补偿数额偏低情形,导致双方未达成征收协议,进而遭遇了违法强拆房屋的情形,那么,假如房屋先遭遇强拆行为,被征收人随之又与政府达成了征收协议,但征收协议尚未履行,我们在诉求中能否再主张确认政府方强拆违法呢?今天,通过河南省x市的一则案例为您剖析这一问题。 案情介绍: 家住河南省x市x社区x村的张先生系该村村民,2004年10月7日经该村民组同意在该村组购有自建房屋一处。2017年9月26日该区人民政府作出xx征[2017]33号《关于x社区x村民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了征收决定的公告。张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8年6月28日,该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房屋权属调查登记和被征收户安置人口审核。2018年7月27日,该市的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下设的国土所进行了集体土地权属地籍调查登记审核。2018年8月6日,区政府相关部门制作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并在同日,区人民政府下属的x办事处与张先生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张先生出具《保证书》“我在xx项目的房屋保证今天搬空并同意拆除,否则不要三万元奖金。同时本人自愿拆迁今后不会进行上访或诉讼。保证人张xx,2018年8月6日”。2018年9月11日该区人民政府下属的x街道办事处财政授权支付张先生拆迁补偿款713757元。2018年8月5日,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张先生对拆除行为不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本案中,强制拆除行为的时点是发生在协议签订前,但尚未履行该征收协议。那么这种已经达成协议的情形下,能否再确认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呢?这涉及到两个问题。 1、已经签订了《协议书》的张先生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进而提起诉讼。 虽然城区人民政府的街道办事处与张先生已就房屋征收拆迁达成了《房屋征收协议书》,但该《协议书》在尚未履行完毕,补偿款未专户储存的情况下,张先生房屋于2018年8月5日先被强制拆除,与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先生作为原告主体适格,尽管张先生于签订协议的当天同时出具了《保证书》,但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该《保证书》并不限制诉讼的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张先生依然具有原告资格。 2、已经签订了《协议书》后,协议尚未履行,先发生的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能否再被确认违法。 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张先生房屋,未提供其行政强制拆除的职权依据,未遵循法定程序,其拆除行为违法。原告依然可以起诉请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因为这种情形下,先发生的违法强拆行政行为和随后达成的征收协议是两种不同类别的法律关系,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了《协议书》并不意味着违法强拆本身就合法了,如果补偿款未专户储存的情况下,那么,依然可以主张政府违法强拆,法院也是可以确认先前的强拆行为违法的。本案即提供了判例支持。 律师建议: 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我们的房屋先遭受了违法强拆,随后,政府又与我们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一直尚未履行协议,我们依然可以主张确认先前的强拆行为违法。征地拆迁涉及面广,必要时可以请专业的律师介入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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